关于我院教职工、学生出国(境)申报程序的暂行规定
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※出国出境
  近年来,随着我国多种形式的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,我院教职工和学生出国(境)的人数、次数日益增多。为了更好地开展对外文化交流,方便、快捷地为教职工、学生办理出国(境)手续,根据上级有关外事法规,结合我院具体情况,对教职工、学生出国(境)申报程序做如下规定:

一、教职工申请出国(境)留学,进行学术文化交流,本人要写出书面申请,并附国外、境外邀请单位或邀请人的邀请函,入学通知书原件或传真件及翻译件,经所在系或部门领导审查,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转交教务处、人事处、外事处。
教师申请出国(境)经所在系或部门领导审查,同意并加盖公章后,转交教务处审查,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,加盖公章后,转交人事处。非教学人员的出国(境)申请由系或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后转交人事处。离退休教职工的出国(境)申请,由老干部处负责人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后转交人事处。人事处根据申请人申请出国(境)的类别及在外停留的时间,按学院有关规定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,转交外事处,外事处根据有关外事法规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,呈报分管院领导批示。

二、在校学生申请出国(境)留学,进行文化交流,本人要写出书面申请,并附国(境)外人学通知书或邀请函,交所在系领导审查,系负责人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,转交教务处审查,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后转交图书馆,图书馆审查后,加盖公章,再转交外事处,外事处审查后,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国(境)手续。

三、教职工、学生申请出国(境)探亲、访友、出国(境)定居、陪读,本人要写出申请并附出国(境)的有关证明与材料交所在系、部门。经本系或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,教师、学生还需经教务处、人事处、图书馆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、加盖公章后转交外事处,外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批示。

四、 出国(境)人员的出国(境)申请,有关部门的批复及材料,由外事处存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