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艺术学院艺术创作项目管理办法

为把山东艺术学院建设成为高水平综合性艺术大学,促进艺术创作实践,产生优秀艺术实践成果,我院设立艺术创作项目,其管理办法如下:

一、艺术创作项目的条件

1、弘扬主旋律,体现时代精神,或展现民族、地域文化特色;具有原创性与创新性。

2、群体攻关的大型题材与体裁选题,如:美术和艺术设计类主题作品展;音乐类民族管弦乐、西洋管弦乐等形式的创作与演出;戏剧与影视类、舞蹈类新剧目的创作与演出;艺术传媒节目的创作和制作;文化与艺术产业创意策划等。

3、艺术创作项目成果,须达到省内领先乃至全国的先进水平,能够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。

4、主创制作人员由我院教职工牵头,并以我院教职工为主体。不受理校外人员牵头和项目组以校外人员为主体的项目申报,不受理个人的小型创作实践项目。

二、项目申报和评审

5、艺术创作立项申报采取一至两年受理一次。由课题负责人带领课题组做好课题规划,填写申报表,统一报艺术实践中心。  

6、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制。由“山东艺术学院艺术实践与创作指导委员会”委员组成课题评审组,负责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,确定当年度的立项项目,并提出经费资助意见。课题数量控制在每年度5项左右。

7、批准立项的项目,由艺术实践中心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立项通知书。立项时间自发布之日算起,完成时限一般为13年。   
   
三、项目经费与使用范围
  8、学院设立艺术创作项目专项资金,每年固定20万元。按年度拨款,专款专用,节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。

9、艺术创作项目每项支持1万至5万元的经费资助。经费采用一次核定、分期拨付、超支项目组自补的办法。

10、项目资金拨款一般分三次:立项批准后,拨付资助经费的30%;中期检查合格后续拨经费的50%;剩余20%为预留经费,待项目通过鉴定、完成结项后,一次拨付。

11、项目经费使用范围:①创作资助经费(含采风、音乐制作、舞台制作、服装、场地租借等)②资料费③小型会议费④成果鉴定费等。项目经费不能用于项目创作人员的工资支出、大型设备购置、餐费及出国费用等开支。

四、项目中期管理
  12、山东艺术学院艺术创作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,检查项目的研究进度、项目阶段性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。检查情况与续拨款挂钩。对进展正常、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,实施续拨款。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者,暂缓拨付经费。
  13、项目中期管理工作由艺术实践中心具体负责,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检查表,报艺术实践中心检查审核。

五、成果鉴定和结项
  14、为科学的评估艺术创作项目的质量和水平,项目完成后由艺术实践中心组织专家对最终成果进行鉴定,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并办理结项手续。验收包括以下内容:①完成项目从创作到展示的完整过程。艺术创作立项的项目,均需根据申报课题内容,以主题展览、主题演出等形式将项目成果进行展示;②撰写项目研究报告,以文字形式对艺术创作项目课题进行梳理与总结。

15、鉴定未能通过的,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,并重新申请鉴定,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,不再拨付预留经费。对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者,两年之内不再受理其项目申请。

六、附
16
、学院艺术实践中心负责艺术实践项目的管理工作。

17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解释权属山东艺术学院艺术实践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