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东艺术学院2006年关于人员录用工作程序的补充规定
 


各系(院),各部门,各单位:

  山艺党字(1995)第10号《关于我院毕业生留校和人员调进的暂行规定》和山艺党字(1999)第8号《关于我院调进人员的实施办法》出台以来,对于规范进人程序,提高进人质量,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。根据形势任务发展变化的需要,现就人员录用工作程序做如下补充规定。

一、成立考察小组。全院统一组成由分管院领导、人事处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同行专家组成的考察小组,对前来求职的人员进行考察。考察小组人数不少于13人。

二、各用人单位会同人事处对求职人员先进行初步筛选,然后按需求人数与被考察人数不低于1:2的比例向院考察小组提供被考察人员名单及求职材料。

三、专业考察。主要考察三个方面的内容:一是科研(技能)成绩,即看被考察人科研(技能)水平。包括论文、著作、科研成果、获奖等情况(需应聘人员提供原件),技能类的人员还要当场展示。二是试讲成绩,即看被考察人的授课能力,包括内容逻辑情况、语言表达能力、普通话水平、授课艺术等。三是面试成绩,即看被考察人对知识掌握的广度和深度,思维反映能力等。专业考察采取百分制打分办法,打分标准为:好为80-90分,一般为60-79分,差为59分以下。

四、政审。由人事处对被考察人员进行政审。

五、查体。由人事处会同保健科对被考察人进行查体。

六、党委审定。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察情况提出初步意见(原则上按得分高低确定人选),报党委审定。

七、公示。对拟录用人员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。

八、签订协议。双方签定正式协议。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,除了签订正式的就业协议书之外,还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相关协议。

本《规定》从发文之日起执行,由人事处负责解释。

 

 

 

 

            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