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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十二、用车管理制度

为了管好用好老干部专用车辆,更好地为老同志服务,根据鲁老干字[1985]72号、鲁政办发[1996]25号文件精神,制定本规定。

(一)派车范围:

1、离退休厅级(含享受厅级待遇和享受乘车待遇的)干部参加学院和省直统一组织的学习、会议、活动及因病用车。

2、处以下(含处)离休干部参加老干部处和总支、支部组织的学习、会议等活动。

(二)派车原则:

1、要车时间冲突时,先就医后其它、先离休后退休、重大公务活动优先。

2、仅限于享受乘车待遇老同志用车,非本人用车不予派车。

3、用车提前一天电话预约,特殊情况可随时要车。

4、除离休厅级及享受厅级待遇的老同志特殊情况因私用车外,其他人员原则上不予派车;

5、司机凭出车单出车,任务完成后由乘车的老同志在出车单上签名。

6、派车范围仅限济南市区。

(三)用车及收费标准:

1、享受乘车待遇的离休干部,每人每月150公里用车标准,超过此标准加收车费。

2、参加会议或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不收费,其它用车按往返公里收费。

3、收费标准:

1)在规定用车标准(150公里)内,每公里按0.2元,超过此标准,其

超出部分按每公里0.5元;两位以上老同志同乘一车的,每位按每公里0.1元。

2)特殊情况经老干部处批准,享受乘车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可乘坐出租车。其乘车费用,参加会议或集体活动全额报销。

(四)收费结算办法

1、驾驶员按人次登记车公里,并由用车老干部本人签字,每季度老干部处汇总结算一次。

2、经老干部处批准乘坐的出租车票,一次一报。

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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