山艺科研〔200719

 

关于科研统计几个问题把握的原则

 

一、严格按山艺院字(2005)第7号文件附件审核,其中科研成果认定共4条;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第12条。

二、科研成果(著作、论文等)均以已出版、发表的原件为准,任何出版社、杂志社的证明、复印件均不能作为统计依据。确属年末之前不能拿到原件者,可归入第二年统计。

三、在正式学术刊物的增刊、专刊中发表的论文,按原刊物类别计分。在论文集中(或以书代刊)正式发表出版(有版权页)的论文,按三类刊物发表计分。

四、在报纸的理论或学术版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学术理论文章,在报纸文艺或书画版发表的3000字以上的艺术评论文章,视同三类刊物发表计分。

五、访谈性文稿不能作为采访者、被采访者的科研学术成果,亦不作为科研成果计分。

六、以外语形式在国外、国内期刊发表的论文,均需提交论文的中文概述。其中,国外刊物按二类刊物发表计分,国内刊物按类别计分。

七、翻译(外译中、中译外)出版、发表的学术性(不含文学性、娱乐性、休闲性)著作、论文,按同类成果计分标准的二分之一计分。

八、画册、曲谱集均不能作为科研成果统计。画册、曲谱兼文字研讨或评述,两者兼而有之的,每本书中文字不足30000字的,不能作为科研成果统计。

九、正式音像出版物中的学术研讨文章(3000字以上)应作为科研成果,按三类刊物发表计分。演唱、演奏或绘画作品不能作为科研成果。

十、已取得专利证书的各类专利成果(以专利证书为准),均按省部级科研奖励三等奖统计得分。

十一、各级各类立项项目已经结项并发表(出版)的,既计算项目分,又计算成果分。各级各类立项项目尚未通过成果鉴定结项、尚未发表(出版)的不能作为科研项目分统计,也不能作为科研成果分统计。

十二、科研成果、项目、获奖、专利的合作权数的计算方法,均按山艺院字(2005)第7号文件附件中关于科研工作量计算方法第2条计算。

十三、科研成果奖原则上只统计政府(或政府行政部门)科研主管部门常设科研学术奖,以及山艺科研字(2005)第2号和山艺科研字(2007)第11号文件中认可的科研奖项,以获奖证书为准。其他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等奖可允许填表,但学校不统计奖项分值。同一成果获多项奖,取其最高者计分,不重叠计分。

 

 

 

 

科 研 处

20071225